犯集資詐騙不判死刑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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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集資詐騙不判死刑麼?

最近幾年,集資詐騙案件頻頻發生,一些案件涉及金額巨大,受害人羣廣,社會危害很大。對於此類金融詐騙,我國一直保持嚴打的力度。刑法中也有明確的量刑標準。可是從最近的判例上看,犯罪分子沒有判處死刑的。那麼犯集資詐騙不判死刑麼?下面我們結合最新法律知識做個學習掌握。

一、集資詐騙不判死刑麼?

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九)刪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在集資詐騙罪的量刑中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集資詐騙罪的死刑被取消。

二、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是誰?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三、集資詐騙和借貸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綜上所述,按照最新刑法修正案,集資詐騙罪屬的量刑標準最高是無期徒刑,取消了之前死刑的規定。也就是説,即便金額再大,只要沒有別的犯罪情節,犯集資詐騙不判死刑的。這樣做,也是為了貫徹最高法少殺慎殺的司法精神。在集資詐騙罪的量刑標準上,主要是依據涉案金額,單位犯法的,直接負責人要接受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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