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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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既遂刑事責任的追究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 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上述出口退税憑證工作中,違反國家的上述規定,圖私利、徇私情,採取欺騙手段,弄虛作假,提供虛假的出門退税憑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即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條件。

根據本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算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只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否則不構成犯罪,可作為一般徇私舞弊行為,由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所謂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行為得逞,國庫税款損失重大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承擔着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匯核算單等出口退税憑證職責的海關工作人員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凡是辦理出口退税憑證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對此後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負有提供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職員,在工作的過程之中,若是明知某單位、或者是某公民,不滿足獲得退税憑證的條件,但是依舊將可以用於退税的憑證下發給辭了不滿足條件的納税義務人,那麼此種非法提供的行為就涉嫌犯了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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