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身份量刑身份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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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罪身份量刑身份是什麼意思?

定罪身份量刑身份是什麼意思?

特殊身份影響定罪,就是構成身份,即定罪身份;

影響量刑,就是加減身份,即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屬於違法構成要件要素;必須在犯罪前就具有。在犯罪過程中形成的資格或者狀態,則不屬於構成身份。如首要分子、主犯、脅從犯等,不是定罪身份。 定罪身份要求特定身份才成立犯罪的,是真正的身份犯。如貪污罪的主體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

作為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只是針對該犯罪的實行犯(正犯)而言。不具有構成身份的人,可以作為共犯(幫助犯、教唆犯)。例如,丈夫是國家工作人員,妻子即使沒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也可以構成丈夫貪污罪的共犯。

量刑身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是影響量刑(屬於責任的內容)。

這種情形被稱為不真正的身份犯。

二、常見罪名關於定罪身份的要求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構成身份的犯罪:報復陷害罪(《刑法》第254條),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刑法》第294),瀆職犯罪。

(1)放縱走私罪(《刑法》第411條)的定罪身份:海關工作人員。

(2)不徵、少徵税款罪(《刑法》第404條)的定罪身份:税務機關工作人員。

(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刑法》第417條)的定罪身份: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刑法》第398條)通常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但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構成該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加減身份的犯罪:誣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

3、司法工作人員作為加減身份的犯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第307條)。

4、沒有身份規定的易混犯罪, 破壞監管秩序罪:正在服刑的罪犯。

定罪身份又叫構成身份,是特殊身份且對定罪會有影響,如犯罪之前是國家機關人員,利用身份便利犯罪,那麼犯罪性質就不一樣,法院對其定罪會更嚴厲。量刑身份即是對量刑有影響的身份,如量刑的時候發現還未成年,或懷孕了、有精神病,這時與正常人犯罪時量刑就會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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