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身份犯和真正身份犯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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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真正身份犯和真正身份犯的區別是什麼?

不真正身份犯和真正身份犯的區別是什麼?

在刑法理論上,通常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構成要件或刑罰加減依據的犯罪稱為身份犯。身份犯可分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不要求行為人有特殊身份的是非身份犯。在不真正身份犯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具有這種身份,則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為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換言之,如果行為主體不具有該特殊身份,犯罪就不能成立。因此,這裏的身份又可以稱為“定罪身份”。

二、犯罪中止的特徵包括哪些?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徵:

1、中止的時間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後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願放棄原來的犯罪犯罪意圖。

3、中止的客觀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的犯罪結果,否則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並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

三、犯罪未遂的特徵有哪些?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現為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但並不是凡是發生了犯罪結果的都是犯罪已經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種情況: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為和抑止犯罪結果。

綜上所述,犯罪主體是犯罪構成的一個要件,在主體身份是否特殊上,可以分為不真正身份犯和真正身份犯。在不真正身份犯中,只要具備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犯罪,行為人有特殊身份則會導致處罰從輕或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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