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得逞與犯罪未遂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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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得逞與犯罪未遂相同嗎?

犯罪未得逞與犯罪未遂相同嗎?

犯罪未得逞是成立犯罪未遂的條件之一。

關於犯罪未得逞的含義,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

(1)既遂行為説認為,犯罪未得逞是未完成犯罪行為。

(2)既遂目的説認為,犯罪未得逞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沒有實現。

(3)既遂結果説認為,犯罪未得逞是犯罪行為未產生法定的犯罪結果。

(4)既遂構成要件説認為,犯罪未得逞是犯罪行為沒有完全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該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中國刑法明文規定,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一個成立要件。關於犯罪未得逞的含義,中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刑法理論上一般採用既遂構成要件説的見解。

二、處罰原則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第一,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所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如《刑法》第236條強姦罪的着手實施行為就是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達到強行姦淫的目的。可以這樣認為,犯罪預備行為是為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行為的實行和犯罪的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為其實現創造可能性;而犯罪實施行為則是要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行和完成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為直接的現實性。

從時空階段上看,犯罪預備只存在於預備階段,犯罪未遂只存在於實行階段,而犯罪中止則既可以存在於預備階段,也可以存在於實行階段。

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兩種:

一是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二是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後者以行為的實行能否實際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

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如果不法分子在實施了違法犯罪的行為後都將會給其他公民的權益造成危害,當犯罪分子因為自身的意願或者是客觀條件沒有完成犯罪行為時也是屬於犯罪未遂的,那麼司法機關對犯罪未遂行為進行處罰時也是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但是也是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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