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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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法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法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五條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二、離婚後一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不管男女雙方是採取的協商還是起訴方式結束的婚姻關係,在離婚後,任何一方都是可以提出變更孩子撫養權的請求的。若是孩子的父母,能夠協商處理撫養權變更的相關事宜,那麼雙方在協商後,雙方一般會擬定並簽署一份離婚的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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