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規定的窩藏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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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的窩藏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對於窩藏罪,其實我國是與包庇罪規定在一起的。也可以説這兩個罪名其實在一些地方是有相似之處的,而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窩藏罪,也是要從構成要件入手分析的,如果滿足構成要件的全部內容,自然也就是構成的。那麼法律中規定的窩藏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其中,“窩藏”主要包括:a提供隱藏處所,例如將犯罪人留宿於家中;為犯罪人包用客房,租賃房屋,介紹至親友處隱藏。b提供財物,資助或協助犯罪人逃匿。例如提供路費、住宿費;給隱藏起來的犯罪分子送水、送飯等。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逃匿。例如為犯罪分子帶路;指示逃匿的方向、路線、地點;提供交通便利等。

(二)犯罪的客體

犯罪的客體是是司法機關追訴、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動。

(三)犯罪的主觀方面

窩藏罪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對方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窩藏,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四)窩藏罪的主體

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犯罪分子在犯罪後,往往自行隱避或毀滅、偽造證據,逃避司法機關的偵查及追捕。客觀上説,這種行為必然會影響司法機關的追訴、審判等活動,具有社會危害性。但由於這些都是犯罪的後續行為,所以根據刑法理論的規定,不再定窩藏罪。但如果這一行為超出了先行行為構成其他犯罪構成的話,就另行論罪。

共同犯罪人相互間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交待共同犯罪事實是成立自首或坦白的前提條件。故共同犯罪人相互間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

被窩藏的犯罪人教唆他人對自己實施窩藏行為時,是否構成窩藏罪的共犯?共犯成立説認為,刑法不處罰行為人自身窩藏行為,是因為沒有期待的可能性;但教唆他人窩藏自己,則使他人捲入了犯罪,也不缺乏期待可能性,故成立犯罪。共犯否認説認為,被窩藏的犯罪人不能成立本罪的主體,因而不能成立共犯。① 趙秉志教授同意第二種觀點。他認為,犯罪的人對自己實施窩藏行為,屬事後不可罰的行為,不成立窩藏罪。既然自己不構成窩藏罪,那麼教唆他人對自己實施窩藏行為,同樣不應當以窩藏罪論處。筆者亦同意這種觀點。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故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如果已滿16週歲的人與未滿16週歲的人共同實施了窩藏行為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應對已滿16週歲的人單獨定罪。

在看完了上文內容之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窩藏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吧,這還是分為了四個方面,包括主體、客體、主觀方面以及客觀方面。而在具體內容上面,肯定與包庇罪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否則也就無法準確區分開這二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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