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唆他人吸毒罪既遂的判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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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教唆他人吸毒罪既遂的判罪標準

刑法教唆他人吸毒罪既遂的判罪標準

根據《刑法》第353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3款規定,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

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的;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癮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等。

從重處罰事由

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從重處罰事由。

二、本罪的犯罪構成

行為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行為是以引誘、教唆、欺騙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三種情形:(1)引誘他人吸毒。這裏的引誘,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含有毒品的物品讓他人吸食,或者以向他人進行鼓動等方法,勾引、誘使、拉攏本無吸毒意願的人吸毒。(2)教唆他人吸毒。這裏的教唆,是指以宣揚吸毒後的體驗、示範吸毒方法和勸説、授意、慫恿等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產生吸毒的意圖並進而吸毒。(3)欺騙他人吸毒。這裏的欺騙,是指暗地裏在藥品中摻入毒品供他人吸食,使他人不知不覺地染上毒癮。

客體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客體是他人。這裏的他人,是指從未吸毒的人,或者曾經吸食但已戒除的人。

罪責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的往往會出現造成受害人重傷甚至死亡的情況,如果具有故意殺人或者傷害的故意,那麼成立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如果犯本罪致使受害人受傷或者死亡,但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殺人或者傷害的故意,那麼應該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本罪擇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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