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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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誘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引誘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引誘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是:

(1)引誘他人吸毒。這裏的引誘,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含有毒品的物品讓他人吸食,或者以向他人進行鼓動等方法,勾引、誘使、拉攏本無吸毒意願的人吸毒。

(2)教唆他人吸毒。這裏的教唆,是指以宣揚吸毒後的體驗、示範吸毒方法和勸説、授意、慫恿等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產生吸毒的意圖並進而吸毒。

(3)欺騙他人吸毒。這裏的欺騙,是指暗地裏在藥品中摻入毒品供他人吸食,使他人不知不覺地染上毒癮。

二、本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質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而後者侵犯的客體,則取決於所教唆犯罪的客體,如教唆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個獨立罪名,吸毒行為法律上沒有規定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為,法律上規定為獨立犯罪。而後者則不是獨立罪名,對於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來確定罪名,教唆犯屬於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理

實踐中此類案件較多,對此定性認識不一,我們認為,如果具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故意,那麼就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僅是殺人和傷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傷殘的,能夠查明沒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心理,而對死亡和重傷僅有過失的,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重傷罪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數罪,應擇一重罪處罰。

對於犯罪嫌疑人存在引誘他人吸毒的行為,顯然是構成了上述違法的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量刑,特別還需要區分與其它的教唆行為的認定界限,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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