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搶奪軍用物資罪判幾年?
一、對於搶奪軍用物資罪判幾年?
搶奪軍用物資罪的判刑是會視具體的情況來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規定: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
犯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盜竊、搶奪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軍用物資數額巨大的;戰時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造成部隊嚴重損失的,等等。
特別加重處罰事由
犯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盜竊、搶奪案件重要武器裝備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數額特別巨大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造成部隊特別嚴重損失的等。
二、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武裝部隊對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武裝部隊對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使用權、管理權和武裝部隊戰鬥力的物質保障權。
2、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軍職人員對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盜竊搶奪的下列行為:
(1)、盜竊武裝部隊的武器彈藥、軍用物資;
(2)、搶奪武裝部隊的武器彈藥、軍用物資;
(3)、情節嚴重的情形。
3、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軍職人員身份,不具備軍職人員身份的人犯盜竊搶奪武器彈藥、軍用物資罪,按刑法第127條的規定處罰。
4、主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非佔有為目的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
綜合上面所説的,搶奪軍用物資的行為是屬於特別惡劣的,而且此行為也會造成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只要一旦實施此行為必定就要承擔刑事的責任,此罪的的主體也必須是軍職人員的身份,這樣才能按此罪來進行判決,一般輕者五年以下重者是可以高達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