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市場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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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縱證券市場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操縱證券市場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操縱證券市場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的情況下,對當事人會依法判處5~10年不等有期徒刑,證券交易市場當中的這些違法行為一般都是由證券管機構進行調查,如果發現構成刑事犯罪,證券監管機構會把案件移送給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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