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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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

刑法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

《刑法》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既遂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本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商標管理秩序或商標註冊人的商標專用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註冊商標,未經註冊的商標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

4、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假冒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的商品的行為。

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別主要在於:

(1)故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是否達到定罪的標準。個人銷售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偵查。對於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的,應當由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2)過失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不構成犯罪。

(3)銷售未註冊商標的假冒產品的,不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2.本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犯罪對象是假冒商標的商品,後者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註冊商標。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是行為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者則表現為行為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假冒註冊商標等的行為,都已經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對於權利人來説,若是發現其他的單位、公民適用的商標與自己的相同、或者是相似,是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使用商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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