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組織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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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組織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組織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47次會議通過)的規定,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處罰:

(1)聚眾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舉行集會,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衝擊、強佔、鬨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5)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的;

(6)其他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上述行為的。

實施上述行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3)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傳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情節特別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9次會議、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47次會議通過)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對於本罪的立案處罰情況,可以根據其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不同的量刑標準,不同的行為或者惡劣程度致人重傷,最後所認定的判刑標準是不同的,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進行調查後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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