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犯罪既遂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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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犯罪既遂結果嗎

交通肇事犯罪既遂結果嗎

不屬於,預備行為造成的實害結果不屬於既遂結果。既遂結果出現在實行階段,是由實行行為導致的。如果預備行為偶然導致實害結果,不屬於既遂結果,不構成犯罪既遂。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五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1.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並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種情形(不含第六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增加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並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種情形(不含第六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發生交通事故不一定是既遂結果,具體是屬於什麼還要根據案情來決定。在發生交通事故大家一定要第一時間進行救人,不要想着逃跑來逃避責任,後期被抓到了,所有的責任需要自己全部的承擔,即便自己是無責任一方也變成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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