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如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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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如何處罰的?

各類疾病是對人類生命最大的危害,目前,國際醫療水平也還未達到可以治療全部類型的傳染病。為了使社會羣眾的生命利益得到保障,國家相關部門在特定時期會開展傳染病的防治工作,若特定主體妨害傳染病防治的,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具體來説,2017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何處罰?

一、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當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330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衞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衞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傳染病是由病原性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和原蟲引起的,能在人間、動物間或者人與動物間相互傳播的一種疾病,是一種流行性危害比較嚴重的疾病,其種類繁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有甲、乙、丙三類。各類傳染病不同程度地侵害人們的身體健康,影響傳染病流行地區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將傳染病防治管理法律化。我國於1955年7月經國務院批准、衞生部發布了《傳染病管理辦法》,並於1956年和1957年先後加以補充。1989年通過的《傳染病防治法》,後於2004年予以重新發布[1]。總結了多年來傳染病防治的經驗,標誌着我國關於傳染病的防治工作已納人法律軌道。它對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都有重要意義。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時也可引起各類傳染病的傳播,造成傳染病流行的嚴重危險。因此,依法打擊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的行為很有必要。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本罪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下述四種情形: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的衞生標準的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 飲用水是人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質資料之一。飲用水水質直接關係到人民的身體健康。飲用水一旦受到致病性微生物的污染,就可能引起範圍不同的傳染病暴發、流行。因此,供水單位加強對取水、淨化、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消毒、清洗、排污和檢修等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飲用水的質量,提高飲用水的衞生指標,對於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將至關重要。供水單位,主要是指城鄉自來水廠的集中式供水單位以及廠(場)礦、企業、學校、部隊等自備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單位。非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如村民自掘自用的水井中供應的飲用水或者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蓄集的未經消毒處理而直接引取飲用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不屬本項規定之情形。

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具體包括下列兩種情形:其一,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的。其二,單位自備水源未經批准與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相連結的。《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9條第2款對單位自備水源與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的連結作了限制性規定,即各單位自備水源,未經城市建設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批准,一般不得與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連結。因此,凡單位自備水源未經批准與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相連結的,亦應視為本項規定的情形。拒絕按照要求進行消毒處理

拒絕按照衞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衞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為預防和控制甲類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切斷其傳播途徑,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無條件地按照衞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衞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和糞便進行消毒處理。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73條的有關規定,衞生防疫機構是指衞生防疫站、鼠疫防治站(所)、鄉鎮預防保健站(所)以及與上述機構專業相同的單位。衞生防疫機構依法享有對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的權能,任何單位和人員都必須無條件地按照其所提出的衞生標準,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消毒,是指用化學、物理、生物的方法殺滅或者消除環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達到無害化。消毒的對象包括一切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如被鼠疫病原體污染的室內空氣、地面、四壁、物品以及鼠疫疫區內的鼠類、蚤類、齧齒類動物的皮毛等;被霍亂病原體污染的飲用水、污物、食物、糞便、物品等。本項所稱之“拒絕”應從廣義理解,即不僅包括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未進行任何消毒處理的情形,也包括形式上雖進行“消毒”處理,但敷衍了事、不負責任,未達到衞生防疫機構所提出的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消毒標準的情形。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感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是指根據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診斷標準(試行)》的有關規定,符合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診斷標準的人。病原攜帶者,是指感染病原體無臨牀症狀但能排出病原體的人。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是傳染病的重要傳染源,他們隨時隨地都能通過各種途徑向外界環境排出和擴散傳染病的致病性微生物,造成該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因此,《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18條明文規定,對患有鼠疫、霍亂等傳染病的病人或病原攜帶者應予以必要的隔離治療,直到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時,方可恢復工作。此外,疑似鼠疫、霍亂的病人,在排除鼠疫、霍亂嫌疑前,亦不得從事某些易使核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有關單位或個人若違反上述規定,即屬本項規定之情形。

所謂准許,是指明知是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而僱用、聘用、任用其從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或者未對其採取調離工作等措施,默許其繼續從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對於不知道該人為患病者、病原攜帶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不能視為“准許”。所謂縱容,是指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僱用人,明知前者違反規定從事易使讀傳染病擴散的工作,不僅不採取措施,而且為其提供方便條件,或聽之任之放縱其繼續從事這一工作。准許或者縱容屬本項規定選擇性的行為方式,二者屬其一,即屬本項規定之情形,可構成本罪;二者同時具備,仍以一罪論處,不實行並罰。拒絕執行預防 控制措施

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此項規定是為了彌補前三項具體規定之不足而作出的概括性規定,其外延較廣,包括上述三項未涉及的、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一切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據有關法律的規定,這一情形具體表現有以下諸種:

(1)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衞生用品、衞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體器官等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的;

(2)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在治癒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從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3)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

(4)招用流動人員的用工單位,未向衞生防疫機構報告並未採取衞生措施的;

(5)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的;

(6)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興建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衞生調查即進行施工的;

(7)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經營、出售用於預防傳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製品的;

(8)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後即上崗就業的;

(9)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舊衣物及生活用品等,未按衞生防疫機構的要求進行必要的衞生處理的;

(10)從事可能導致經血液傳播的美容、整容的單位或個人,未執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的;

(11)使用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禁止進口的血液作血液製品的;

(12)未經牧畜醫部門檢疫,擅自將傳染病流行區的家禽家畜外運的;

(13)進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獵未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

(14)未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方式對因患鼠疫、霍亂等甲類傳染病死亡的病人屍體進行處理的。 危害結果

本罪屬危險犯,必須以發生法定的危害危險,即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為必備構成要件。甲類傳染病,就目前而言,包括鼠疫和霍亂兩種。

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和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是本罪危害結果的選擇性構成要件。其中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屬刑法理論中的實害結果,其對應的犯罪形態是實害犯;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屬刑法理論中的危險結果(具體危險結果),其對應的犯罪形態是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上述二種危害結果之一種,並同時符合本罪的其他構成特徵,即可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司法實踐,一般是指供水單位及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只有他們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對病原體污染物的消毒處理等各項極易使傳染病傳播的具體工作。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這一結果是不明知的。但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則是故意的。如果行為人明知會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而仍實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而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對於滿足本罪的構成要件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為嚴重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設置此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是人們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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