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2022規定的防控機構的職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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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防控機構的職責是什麼?

傳染病防治法2022規定的防控機構的職責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預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趨勢;

(三)開展對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及其效果評價;

(四)開展傳染病實驗室檢測、診斷、病原學鑑定;

(五)實施免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製品的使用管理;

(六)開展健康教育、諮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

(七)指導、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

(八)開展傳染病防治應用性研究和衞生評價,提供技術諮詢。

國家、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傳染病發生、流行以及分佈進行監測,對重大傳染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提出預防控制對策,參與並指導對暴發的疫情進行調查處理,開展傳染病病原學鑑定,建立檢測質量控制體系,開展應用性研究和衞生評價。設區的市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方案的落實,組織實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負責本地區疫情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監測、報告,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常見病原微生物檢測。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菌種、毒種庫。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對可能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確需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的,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七條

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衞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目的在於對傳染病進行控制,並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具體情況下應當由政府部門的衞生主管部門來牽頭處理,並按照規定的程序來做好相關的防治工作,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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