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期間有犯罪中止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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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預備期間有犯罪中止麼?

犯罪預備期間有犯罪中止麼?

是有的;

1、行為人在犯罪預備的過程中,着手實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實施犯罪行為的,屬於預備形態的中止。當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中止犯罪行為的,是犯罪實行形態的中止。例如甲攜帶凶器去殺乙,路上遇到幾名治安聯防隊員,治安聯防隊員並不知道甲的目的,走了。後來,甲內心悔悟,打消了殺人的意念,返回家去,因而未着手實行殺人行為。甲的行為構成預備階段的中止。

2、 實行階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實行過程中,自動地中止了實行行為。例如,甲在殺乙的過程中,見乙痛苦呻吟的慘狀,產生了憐憫之心,中止了殺人行為。甲的行為構成實行階段的中止。又如,甲攜帶凶器攔路搶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實施暴力,乙發現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聽便住手,還向乙道歉説:“對不起,認錯人了。”甲的行為屬於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

二、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有如下區別:

1、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已經正式開始實施犯罪。

犯罪預備,是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還未正式實施犯罪。

2、停止的時間點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犯罪着手之前開始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時候;而犯罪中止則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時間段中都可以發生。

3、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於行為人自己自動放棄犯罪而造成的。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後者是“能而不欲”。

三、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徵也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又具有進而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後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為了順利地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才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徵所在。犯罪預備行為的發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着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願在着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別所在。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為人繼續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為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為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一般情況下,由於預備犯僅僅處於犯罪的預備階段,還沒有着手實施犯罪,也沒有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結果,其社會危害程度要低於既遂犯,因此,在對預備犯的處罰上可以輕於既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但對於個別預備犯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嚴重、危險性大的,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預備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可以依據刑法的規定,免除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預備就是還沒有實施犯罪,只是為犯罪中間做準備,但如果在這期間停止了自己的行為,而中止犯罪的話,那麼就算是放棄了犯罪,這種行為就可以得到原諒,所以,任何事情在做錯了的情況下,就一定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不能進行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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