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貨幣罪是怎樣構成的 - 變造貨幣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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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是怎樣構成的,變造貨幣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現在不少人會陷入一些外幣的騙局,而且這些外幣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大家都沒有見過的外幣,而且大多數情況下這些外幣在市面上是沒有流通過的,這個時候不少人會貪小便宜從而落入陷阱,而大多數情況下,這些外幣是變造的貨幣,那麼變造貨幣罪的構成是怎樣的,變造貨幣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一、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是兩種確有較大差異的行為。前者是對真正的貨幣予以加工而增加幣值或幣量的行為,其特點是假中有真;而後者則是仿照真幣制造假幣的行為,完全是以假充真。變造行為的手段、特點決定了其變造貨幣的數量是有限的,不可能與偽造貨幣的數量相提並論,因此變造貨幣的社會危害性也遠小於偽造貨幣罪。儘管如此,變造貨幣也會使人們懷疑貨幣的信用,擔心交易的安全,從而影響國家幣制的穩定,因而變造貨幣行為同樣侵犯了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在客體要件這一問題上,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相比,只有侵犯程度的不同,而無實質上的差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是貨幣並進行變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幣量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是貨幣而進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變成的面值或幣量多大,均不構成犯罪。例如在實踐中可能有的行為人因各種原因間接獲得外幣而又不認識,行為人出於好奇等心理對其進行剪貼、挖補、拼湊、揭層、塗改等,有的變造後還作為紀念品送給他人,對此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應注意的是,本條沒有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有營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變造貨幣且數額較大的即可構成本罪。實際上,行為人如果僅僅是為了炫耀自己的技巧或出於自己玩賞、收藏的目的,一般變造的數量也不會太大。行為人變造數量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為人具有營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不過本條對此不要求,這樣更便於司法實踐對故意變造貨幣行為的認定和懲治。

二、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2000.9.8 法釋[2000]26號)

第六條 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兑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二十、變造貨幣案(刑法第173條) 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現在犯罪嫌疑人對貨幣進行變造的手段不斷的提高,技術水平也有了飛速的發展,很多時候如果受害人稍微有一點點的疏忽的話,那麼就有可能會被犯罪分子給利用到,從而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對於變造貨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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