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非法集資怎樣算是從犯?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4W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非法集資怎樣算是從犯?

當代社會,許多場合一些大公司都需要進行籌集資金,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如果收集資金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的話也是允許的,但是世界上總是有一些人並不是按照法律規定而是進行非法集資,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非法集資怎樣算是從犯?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非法集資從犯如何確認?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主犯一般包括:

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團中為犯罪活動出謀劃策,主持制定計劃,指使、安排成員的犯罪活動的人以外;

在大量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判斷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實施了哪些具體犯罪行為,對結果的發生起了什麼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對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當一個共同犯罪案件有兩個以上的主犯時,他們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區別,其責任的可能性也有差異,有需要我們綜合主客觀各種要素之後區別對待。

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從犯包括兩種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其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幫助創造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主要指幫助犯,在一個共同犯罪中,認定從犯,要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位置,對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實際參與的程度、具體行為的樣態、對結果所起的作用等進行具體分析。

通過對司法實踐中許多非法集資犯罪案例的分析與研究,可以發現,以數人形式集合形成的共同犯罪是一種常態,雖然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資者人數眾多,在形式上又藉助於公司或者傳銷模式,使得在共犯認定中可能會面臨一定的挑戰,但總體上來講,其中主、從犯的認定與處罰還是相對比較清晰。

二、非法集資六種典型手法

1、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者吸收存款。

2、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另一個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非法吸收資金。

3、打着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佈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科技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市民向指定的個人賬户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逸。

4、打着“養老”的旗號。有兩個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人“加盟投資”。另一個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投入資金。

5、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以毫無價值或者價格低廉的紀念品、紀念鈔、郵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的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市民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6、假借P2P名義。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款平台,以高利為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佈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存款,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如何快速識別

1、看融資合法性

合法的融資應得到有關部門批准。發行股票要得到中國證監會批准,應當在股票交易所交易;銷售保險要得到中國保監會批准獲取代理人資格;發行債券(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債券),要得到財政部批准或中國銀監會批准。

2、看宣傳方式

是不是通過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獲取的集資信息,或者親戚朋友同事轉發轉告的信息,包括以各種途徑向市民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市民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如果是,就要格外小心。

3、看經營模式

投資回報有哪些?有沒有實體項目?為什麼不向銀行貸款?集資款用在實體經營項目還是投向不明?獲取利潤的途徑是什麼?沒有項目或者虛構項目,甚至劣質項目都藴含着巨大風險,市民要注意。

4、看參與集資主體

是不是誰都可以參與,對不特定對象來者不拒。這個時候,也要小心。

首先非法集資怎樣算從犯和主犯相對的一個概念,從犯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或者是輔助作用的,至於具體的應當怎麼判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需要結合案情。具體的大家可以諮詢當地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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