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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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我們發現有的時候罪犯在構成兩個罪名的情況下,並不是進行數罪併罰的,往往其中一罪將另一罪吸收了,就按照一罪進行處罰。而這通常就是法律中規定的吸收犯,要想構成吸收犯就需要滿足規定的要求,那法律中規定的吸收犯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吸收犯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行為人必須實施數個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這是構成吸收犯的前提條件。具體表現為犯罪行為的複數性、危害行為的構成符合性、犯罪行為基本性質的一致性三個具體特徵。首先,吸收犯必須由數個犯罪行為構成,即犯罪行為的複數性,這是構成吸收犯的事實前提,若無數個危害行為,也就談不上吸收。其次,具有複數性的犯罪行為,必須是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這是吸收犯成立的事實基礎。吸收是罪與罪之間的吸收,而不是孤立的不能構成罪的動作之間的吸收。再次,犯罪行為基本性質的一致性,不管該犯罪行為是屬於基本犯罪構成,還是修正犯罪構成,都屬於同一犯罪行為,也即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態。也只有這樣,才能具有可吸收性。如果數個犯罪性質不同的話,則構成數罪,而不是一罪了,這時只能實行數罪併罰,如果強加吸收的話,就根本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

2、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基於其內在的獨立性和非獨立性的對立統一,而彼此形成一種吸收關係。首先,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在同時歸屬於同一刑事責任主體的情況下失去了獨立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就是必須具有主體同一性。其次,行為人的不同形態的犯罪行為基於性質相同但類型不同而具有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3、行為人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體,並且也指向同一犯罪對象。否則,也就失去了吸收關係的客體同一性基礎,從而也就失去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侵犯客體和侵犯對象是否具有同一性,恰恰也成為判斷數個犯罪行為是否能夠成立吸收關係的重要的客觀標準之一。

4、行為人必須基於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數個犯罪行為,這是犯罪行為構成吸收犯的主觀特徵。(例如,犯罪嫌疑人甲欲殺害乙,第一次走近乙的房間時,因為有第三人在場而未得下手。第二次終於得手,將乙殺死。甲的第一次行為構成殺人罪的預備犯罪,第二次則構成殺人罪的既遂行為。兩者之間因為主體的同一性、客體的同一性和侵害對象的同一性而具有了非獨立性和獨立性的對立統一,也具有了吸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構成吸收關係,最後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為了便於理解而編造的案例)

二、吸收犯的吸收形式有哪些

1)既遂犯吸收未遂犯或預備犯

2)未遂犯吸收預備犯

3)實行階段的中止犯吸收預備犯。如果前者輕於後者,則遵守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後者吸收前者。

4)符合主犯條件的實行構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幫助犯、次要實行犯構成之罪

5)主犯構成之罪吸收從犯、脅從犯構成之罪

6)符合加重犯罪構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構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構成之罪吸收減輕犯罪構成之罪。

同時應當注意吸收的原則:即重罪吸收輕罪原則;只有罪與罪之間才有吸收關係,不夠成罪的危害行為是不能吸收的。

通常是重罪吸收了輕罪,也就是説此時會按照重罪的量刑標準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再是進行數罪併罰。通常構成吸收犯都是因為同一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不同的法益造成的,當然也有進行數罪併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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