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共犯中主犯從犯的認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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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輕和刑事責任大小時,不僅要看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而且要結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綜合體現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確定其刑事責任程度,適用相應輕重的刑罰”。

片面共犯中主犯從犯的認定有什麼

罪責刑相適應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三大基本原則之一,在共犯中區分主犯與從犯,予以不同處罰,正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共犯制度中的貫徹和落實。

在共同犯罪中,雖然從外部和整體上看,各共犯人相互協作、配合和補充,都參與共同犯罪,都與犯罪結果有因果聯繫,但是從內部和個體上看,各共犯人在共同故意形成和共同行為實施中所起作用是不相同的,有的起主要作用,是犯罪的組織者、發起者或者主要實行者,其參與共同犯罪的行為對危害結果有較大原因力,行為危害程度較大,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較大,自身人身危險性也較大,尤其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或者指揮作用,主觀惡性較深,罪行特別重大;有的起次要作用,是犯罪的幫助者、次要實行犯或者受脅迫參與犯罪,其參與行為對危害結果僅有較小原因力,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程度較小,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較小。

總的來説,從對犯罪結果的影響來看,主犯與從犯作為起不同作用,委託人通常因其行為的強度或所練習的技能對犯罪結果的影響較大,是導致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罪行;缺乏經驗的技能通常對犯罪結果幾乎是沒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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