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的認定是怎樣的 - 主犯和從犯的區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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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犯的認定是怎樣的 主犯和從犯的區別有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中對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規定,要是被認定為從犯的話,那此時作出的處罰是會比主犯輕,因此在訴訟過程中很有必要聘請律師來進行辯護,爭取被認定為從犯。那此時從犯的認定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從犯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

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對於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於次要的犯罪分子。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指幫助犯

所謂幫助犯是相對於正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的實行,但為正犯的犯罪創造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實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探被害人行蹤,指點犯罪地點和路線,提出犯罪時間和方法的建議,事前應允幫助窩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窩贓、銷贓等。

從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輔助作用的(幫助犯),或者是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或者教唆犯)。實行犯並非一律是主犯,可能屬於從犯(主要看作用是否為次要)。

二、主犯和從犯的區別有什麼

區分主犯與從犯主要應從以下五方面考慮:

第一,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第五,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需要掌握一定的方式方法,當然如果能夠被認定為脅從犯那就是更好的,畢竟法律中規定構成脅從犯的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關於主犯和從犯也從很多相似之處,不過上文小編已經為大家做出了區分,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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