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累犯僅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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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累犯僅判一年

案情簡介

陳某,2007年因盜竊罪被判刑兩年六個月,2009年12月刑滿釋放,2010年4月涉嫌詐騙被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5月經金牛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4月29日,被告人陳某在成都火車北站進站口,搭識被害人謝某,並將其帶至德克士餐廳一樓,被告人陳某以給被害人謝某100元人民幣叫上其上二樓買東西為由,故意支開被害人謝某,拿走被害人謝某的華碩筆記本電腦(經鑑定價值人民幣3800元),被告人陳某在逃離現場時被抓獲。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有三個爭議的焦點。第一,本案是否構成犯罪。被告人與被害人認識後,被害人將財物交給被告人,被告人拿走,不構成犯罪,因為被害人回來後,看到被告人不在了,還在等被告人,説明被害人對被告人已經充分的信任並將財物交給被告人保管,被告人只是臨時離開,因此不構成犯罪。第二,公安以詐騙立案,檢察院以盜竊起訴。根據案情來看,即便構成犯罪,被告人叫被害人去買東西,並將電腦拿走,也不是詐騙,因為詐騙犯罪的必須虛構事實,讓受害人與其進行交易,而本案並不符合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第三,到底屬於盜竊還是侵佔。根據案情來看,被害人將電腦交給被告人保管,將自己保管之下的財務據為己有,應該不屬於盜竊,盜竊必須是祕密竊取,而本案被害人是將電腦交給被告人的,因此定為侵佔更妥當些。本案被告人雖然是累犯,應從重處罰,但最終僅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是本案辯護成功的地方。

裁判結果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盜竊提起公訴。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是,被害人謝某將電腦交給被告人陳某保管,其只是臨時有事離開一下,被害人證詞“那個男的不見了,我裝有筆記本電腦的包也不見了,我當時也沒有反應過來是怎麼回事就繼續坐在那裏等”,充分説明被告人並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因此不構成犯罪;另外即便構成犯罪,也應當是侵佔罪而不是盜竊罪,其並不是祕密竊取。二是,被告人陳某的行為雖然構成了犯罪,但鑑於贓物被追回,並且被告人有悔罪表現,被告人雖然有前科,但出獄後一直本分的打工。案發當日,被告人本是買了火車票要去重慶,在等候火車的過程中認識了受害人,一時糊塗,起了貪念。現在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深感後悔,但沒有給受害人造成損失。並且,被告人家裏尚有年老多病的父母和一個八歲的女兒,家庭經濟狀況十分困難。被告人在監獄裏的時間越長,家裏無人照看的狀況也就持續得越長,實際上是將個人和家庭的責任轉嫁給了社會。被告人陳林才在被擋獲後,能主動交代案件事實,承認錯誤。根據《刑法》第5條罪刑相適應原則,本着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以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能充分考慮到被告人陳林才的具體情況,能對被告人陳林才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綜合案情,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被害人財物被追回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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