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眾鬥毆沒打起來可以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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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械聚眾鬥毆沒打起來可以調解嗎?

持械聚眾鬥毆沒打起來可以調解嗎?

1、持械聚眾鬥毆沒打起來可以調解,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符合規定的刑事案件是可以進行和解的,由司法機關主持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二、聚眾鬥毆罪的認定條件

(一)聚眾鬥毆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聚眾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鬥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鬥毆罪的本質特徵。

(二)聚眾鬥毆罪的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不管是持械還是採取其他方式的聚眾鬥毆行為,由於可能會導致他人受到嚴重的傷害,且對於社會治安是不利的,故此一旦構成聚眾鬥毆罪,那麼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隻是持械聚眾鬥毆但是沒動手,此時若是和解達成一致,也有可能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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