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團必須在幾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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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集團必須在幾人以上

犯罪集團必須在幾人以上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犯罪集團人數必須幾人,而是規定了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集團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必須由三人以上組成。犯罪集團的成員至少在三人以上,兩人不可能成為犯罪集團。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許多犯罪集團的人數遠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則數十人、百餘人。因此這裏所説的三人以上,只是構成犯罪集團人數的最低限度。

2.具有較為固定的組織形式。這裏所説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員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組織形式基本穩定。犯罪集團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員,首要分子領導、指揮一般成員進行犯罪活動。一般成員以首要分子為核心,結合比較緊密。他們在實施一次犯罪之後,其組織形式仍然繼續存在,不斷地進行某種或者某幾種犯罪活動。但是,犯罪集團的構成並不以事實上實施了多次犯罪為條件,只要查明各成員是為了進行多次犯罪活動而較為固定地結合在一起共同實施犯罪,即使還沒有來得及實施一次犯罪活動,也不影響犯罪集團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團的各個成員基於共同實施某種或者某幾種犯罪的目的而結合在一起。這是區分犯罪集團與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標準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為了追求低級趣味或者出於某種陳規舊俗,經常聚在一起吃喝玩樂,散佈落後言論,甚至從事一些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活動,不能認為是犯罪集團。

犯罪集團由於人多勢眾,犯罪時間長,作案次數多,犯罪氣焰囂張,橫行無忌,手段兇殘,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繼續犯罪的危險性都很嚴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歷來都是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

犯罪集團其實也是屬於共同犯罪當中的一種情況,只不過此時的形式更為特殊一些,要是認定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麼在之後對其處罰的時候,就應當按照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刑來處罰。而要是屬於除首要分子之外的住房,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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