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慣犯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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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慣犯是怎麼認定的?

一、盜竊慣犯是怎麼認定的

盜竊慣犯的認定標準是指在一段時間內反覆多次實施某種犯罪行為,但是具體多少次沒有一定的標準。慣犯分為常業慣犯與常習慣犯。常業慣犯,是指以犯罪為常業,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情況;常習慣犯,是指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實施某種犯罪的情況。《刑法》將慣犯規定為一罪並加重其法定刑,表明對慣犯的特別打擊。由於慣犯屬於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對其以一罪論處。因此,對慣犯均應認定為一罪並在法律明文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內予以處罰,不能數罪併罰。刑法上之所以把它規定為一個犯罪,是考慮到這種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比較大,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比較深,人身危險性也比較大,因把它規定為獨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這種犯罪作鬥爭。

二、慣犯的特徵

1、犯罪惡習深,即具有慣行的犯罪故意,且非常頑固,屢教不改,一有機會就實施犯罪。

2、犯罪時間長,即在較長時間內實施某種犯罪。“時間長”的量的界限難以確定,從司法實踐上看,長則幾十年,短則幾個月。

3、犯罪次數多,即在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實施某種犯罪行為。

4、社會危害大,由於犯罪人長期、多次作案,積累了犯罪經驗,具有狡猾的作案手段和對付偵查的伎倆,其造成的結果往往較為嚴重。

三、慣犯的構成條件

1、客觀上具有犯罪行為的慣常性。所謂慣常性,是指以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為常業,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以非法所得行為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這種犯罪行為的慣常性,是慣犯構成的客觀條件。

2、主觀上具有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所謂習癖性,是指存在繼續犯罪的傾向性,其表現是故意致力於某種犯罪,以違法犯罪作為其長期經營之行業,並由犯罪之習慣進而發展為心理上乃至於性格上的變態,形成某種犯罪習癖。這種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是慣犯構成的主觀條件。

盜竊慣犯是會被加重判刑的,並且慣犯不能申請取保候審或者是緩刑。慣犯一般會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重複某一種犯罪行為,只有這樣才會被認定為慣犯。並且慣犯不能夠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判刑。只能以一項罪名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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