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盜竊的認定是怎樣的 - 入户盜竊未遂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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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盜竊的認定是怎樣的,入户盜竊未遂如何界定?

入户盜竊一般指盜竊者潛入住户居住的地方實施盜竊行為,在世界上很多國家、地區這樣的行為都是被規定為犯罪的。現實中,對入室盜竊的認定是很複雜,同時也是很重要的。那麼大家知道入户盜竊該怎麼認定嗎?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入户盜竊的認定是怎樣的

對於“入户盜竊”的定義,筆者認為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入户搶劫”的解釋。“入户盜竊”應當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實施盜竊的行為。認定“入户盜竊”,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入户盜竊”的“户”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入户盜竊”的“户”解釋為: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篷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營於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為“户”。這裏的“户”在特徵上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

2、行為人“入户”的目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入户搶劫”的規定,認定“入户盜竊”時,也應當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為人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對於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應當認定為“入户盜竊”。如果行為人基於其他非法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並實施了盜竊行為的,也不應當認定為“入户盜竊”。

二、入户盜竊未遂如何界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户盜竊財物價值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毫無疑問屬於盜竊罪既遂。但是,對於入户盜竊,沒有竊得財物或者竊得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是否就屬於未遂呢?對這兩種情形應當加以區分。

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户盜竊”與“數額較大”並列作為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説明“入户盜竊”並非要以數額較大為定罪標準。因此,對於“入户盜竊”的既遂和未遂,應當依據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判斷。行為人入户竊得財物的,無論財物價值大小,只要使財物脱離了户主的實際控制,就應當認定為盜竊既遂,以“入户盜竊”定罪處罰。相反,如果行為人入户未竊得任何財物,由於未對户主的財產所有權造成實質性的侵犯,應當認定為盜竊未遂。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入户盜竊的認定是怎樣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夠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住户盜竊的性質已經是比較嚴重了,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入户盜竊而傷人,甚至殺人的,這樣懲罰就更加嚴重了。如果有遇到此類糾紛的,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將用最專業的法律知識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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