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礦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非法採礦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因此要是有自然人或者單位需要進行開採的話,那首先要取得相應的採礦資格才行,否則就會構成非法採礦,這樣的行為在我國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即非法採礦罪。現實中,判斷某個行為是否構成此罪,需要看是否符合非法採礦罪的犯罪構成內容。那到底非法採礦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非法採礦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非法採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非法採礦,即無證開採,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採礦許可證上採礦範圍等要求的,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限於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包括國營、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採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執行人員以及聚眾非法採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採礦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出於故意。其主觀目的是為獲取礦產品以牟利。

二、非法採礦罪的行為有哪些

(一)無證採礦的行為

無證採礦的行為,即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採礦的。根據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不論是國營礦山企業,還是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都必須經審查批准和頒發採礦許可證。凡未經合法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均視為無證採礦行為。

(二)擅自在未批准礦區採礦的行為

擅自進入國家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他人礦區採礦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國有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實行有計劃開採,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礦區內採礦。

(三)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採,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採。

所謂“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是指對國民經濟建設、高科技發展具有特殊重要價值,資源嚴重稀缺,礦產品貴重或者在國際市場上佔有明顯優勢等,在一定時期內由國家依法定程序確定的礦種,如1988年《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中指出,國務院決定將黃金礦產列為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採,未經國家黃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採。除黃金之外,我國還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等等礦種列為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越界採礦的行為

越界採礦是指雖持有采礦許可證,但違反採礦許可證上所規定的採礦地點、範圍和其他要求,擅自進入他人礦區,進行非法採礦的行為。

(五)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的行為

非法採礦構成犯罪的,除實施了上述非法採礦的行為外,還需具備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

“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是指經有關礦產管理部門三令五申或作出行政處罰後,仍然開採的。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是指在礦區亂採濫挖,使整個礦牀及依據礦牀設計的採礦方法受到破壞,造成礦產不能充分開採;在儲存有共生、伴生有礦產的礦區採取採主礦棄副礦的採礦方法,對應綜合開採、綜合利用的礦產不採,使礦產不能充分合理利用;對暫不能綜合開採或必須同時採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礦,不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造成損失破壞;不按合理的順序採礦,採富礦棄貧礦、採厚層礦棄薄層礦、採易採礦棄難採礦、採林礦體棄小礦體而失去大量礦產資源;不按合理的開採方法採礦,造成開採回採率低、採礦貧化率高,與設計指標相差甚多,造成資源浪費;不按合理的選礦工藝,造成選礦回收率低,與設計指標相差甚多,造成資源浪費;對一些特殊礦產,不按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規範中規定的方法採礦,造成資源破壞、浪費等等情況。

也是包括了四個方面的內容,即主體、客體、主觀要件以及客觀要件。如果實際的非法採礦行為同時符合這四個方面的內容,在加上達到了國家規定的立案標準,那才能對非法採礦行為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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