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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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紹賄賂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介紹賄賂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介紹賄賂罪刑法規定是: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介紹受賄,即按照受賄人的意圖,為受賄人尋找索賄對象,居間介紹,向行賄人轉達索賄人的要求,為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二是介紹行賄,即接受行賄人的委託,為其物色行賄對象,疏通行賄渠道,引薦受賄人,轉達行賄的信息,為行賄人轉交賄賂物品,向受賄人傳達行賄人的要求等。

二、介紹賄賂的方式有哪些

對介紹賄賂行為方式,它具體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介紹受賄,即按照受賄人的意圖,為受賄人尋找索賄對象,居間介紹,向行賄人轉達索賄人的要求,為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二是介紹行賄,即接受行賄人的委託,為其物色行賄對象,疏通行賄渠道,引薦受賄人,轉達行賄的信息,為行賄人轉交賄賂物品,向受賄人傳達行賄人的要求等。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也將“介紹賄賂”解釋為“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係、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的行為。

《刑法》第9條的字面含義,僅指為了行賄人的利益,受行賄人之託,向受賄人介紹賄賂的情形,而不包括接受受賄人之託,而向行賄人索要或者收受賄的情形,否則該條文就應當再加上“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的內容。按照這樣的理解,介紹賄賂罪的範圍將縮小許多並不可取,因為“介紹”是為雙方創造機會,雖然行為人主觀上可能意圖幫助其中一方,然而介紹賄賂要能成功,行為人必然是在行賄、受賄雙方之間周旋,盡力促成這種交易的進行,而且實踐中也大量存在着行為人依照受賄人之託,而向轉達意圖,向行賄人索要或者收受賄的情形,如果將這些行為都不納入介紹賄賂罪處罰之列,則不符合介紹賄賂罪設立的本意。

我們國家賄賂行為是堅決不能夠存在的,它屬於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行為,如果有人員對於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予以行賄,那麼將構成行賄罪,同時介紹賄賂的人員,也會構成相應的介紹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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