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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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概念是指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是指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的行為。

犯罪構成

(一)犯罪客體

侵犯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一是國家的安全和發展。國家安全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領土、主權的完整與安全。當今世界仍存在許多的矛盾和不穩定因素,因此,保證國家祕密的安全,不僅關係到我國的長治久安,而且有可能影響我國在國際事務中的地位。此外,國家祕密還關係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尤其是在全球"技術戰"、"貿易戰"日趨激烈的今天,獲取他國祕密已成為國際科技競爭、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二是國家保密制度。我國一系列保密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了保密的範圍、事項,非法獲取國家祕密行為違反我國的保密法規,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犯罪對象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祕密。1988年9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 》第2條規定,國家祕密是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國家祕密的範圍

該法第8條對國家祕密的範圍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

(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祕密事項;

(3)外交和外要活動中的祕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祕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祕密事項;

(6) 維護國家安全 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祕密事項;

(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祕密事項。

(二)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的行為。 

所謂竊取,是指採取祕密的方式,偷取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行為,竊取的形式包括:直接竊取國家祕密文件,用 計算機 竊取國家祕密;通過 電磁波 竊取國家祕密;採用照相的形式偷拍國家祕密。 

所謂刺探,是指行為人暗中對掌有國家祕密的人,採取各種手段探聽、偵察、瞭解國家祕密的行為。探聽的方式主要包括:利用與知密者的特殊身份關係向知密者探詢國家祕密;利用社交手段打通關係,向知密者探問國家祕密;利用公開合法形式,例如貿易洽談會、學術交流會等探聽國家祕密。偵察的方式主要包括:使用竊聽裝置偵察國家祕密;使用電子監控及遠紅外線掃描等高科技手段偵察國家祕密;採用色情引誘、向有關部門滲透等形式偵察國家祕密。 

所謂收買,是指用金錢、物質、色情以及其他方法,向掌有國家祕密的人交換國家祕密的行為。收買的形式有采用小恩小惠、低價收買的,也有采用重金收買、高價拉攏的。 

所謂非法獲取,是指依法不應知悉、取得某項國家祕密的人從知悉、取得某項國家祕密的人那裏知悉、取得該項國家祕密或者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祕密的人未經辦理手續取得該項國家祕密。 

只有以竊取、刺探、收買這三種法定方法之一“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的,本罪才可成立。另外,應注意本罪不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竊取、刺掇、收買國家祕密,否則,就以本法第111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可以是 國家工作人員 ,也可以是普通公民,或者是華僑以及港、澳、台人員。

(四)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祕密,卻故意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非法獲取國家祕密主觀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能是為了金錢,也可能是出於對國家政府某 領導人 的不滿,或者是為了出國。但 動機 不影響構成此罪。

認定

在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泄露國家祕密罪的界限。

本罪與泄露國家祕密罪的犯罪對象都是國家祕密,客觀上都違反了保密法規。但是二者的社會危害性不同,應注意區分。它們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主體要件方面,泄露國家祕密罪是職務犯罪,其主體主要是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客觀要件不同,泄露國家祕密罪表現為"泄露",而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表現為"獲取"。 

3、在主觀方面,泄露國家祕密罪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過失的,而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必須是故意。

處罰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82條的規定,違反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 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相關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 泄露國家祕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祕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家祕密的 管理制度 。一切國家祕密都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而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直接破壞了國家對國家祕密的管理制度,嚴重威脅到國家的安全與人民的利益,因此 刑法 對此嚴加禁止。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祕密。按其重要性程度,國家祕密被分為絕密、機密和祕密三個等級,只要行為人非法獲取三種國家祕密中任一種祕密,都足以構成本罪。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祕密。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三種行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但對既竊取,又刺探、收買國家祕密的,也只能以本罪一罪論處。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已滿16週歲並具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祕密,且自己不應知悉該國家祕密,但仍故意非法獲取。行為人出於何種目的實施該行為不影響本罪的構成,但如果行為人是為了將非法獲取的國家祕密提供給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人員,則不構成本罪,而成立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

立案標準

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故意使國家祕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祕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祕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祕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祕密級國家祕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祕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佈、傳播國家祕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祕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祕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祕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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