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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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如何判刑?

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如何判刑?

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 【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説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家祕密的管理制度。一切國家祕密都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而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直接破壞了國家對國家祕密的管理制度,嚴重威脅到國家的安全與人民的利益,因此刑法對此嚴加禁止。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祕密。按其重要性程度,國家祕密被分為絕密、機密和祕密三個等級,只要行為人非法獲取三種國家祕密中任一種祕密,都足以構成本罪。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祕密。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三種行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但對既竊取,又刺探、收買國家祕密的,也只能以本罪一罪論處。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已滿16週歲並具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祕密,且自己不應知悉該國家祕密,但仍故意非法獲取。行為人出於何種目的實施該行為不影響本罪的構成,但如果行為人是為了將非法獲取的國家祕密提供給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人員,則不構成本罪,而成立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

司法實踐中,對於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的行為,是屬於嚴重侵犯了國家有關部門的權益的行為,相關情況的處理,是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辦理的,但如果上述構成要件不成立的,那麼是不可以認定為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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