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輕傷鑑定標準2022是什麼?
一、人體輕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相關規定來認定的,有關內容如下:
第五條頭皮撕脱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頭皮鋭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口腔損傷
(一)口脣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脱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釐米。
第十四條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釐米(兒童達3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兒童達4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第十六條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釐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釐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需要明確的是,我國法律上已經明確規定了輕傷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所以對於雙方打架或者其它情況造成了輕傷以上傷害的,還需要由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取證和審查起訴處理,最終由法院依據上述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