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敲詐勒索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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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敲詐勒索罪如何處罰

我國對青少年的年齡界定主要就是在18-24週歲,而這已經達到了刑事責任的年齡標準,因而在青少年犯罪的時候,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那一般青少年敲詐勒索罪的該怎麼進行處罰呢?本站小編收集了有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認定敲詐勒索罪

(一)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

(二)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

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

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着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

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後取得。

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三)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

1、行為特徵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徵,完全以假象矇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份,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徵。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後,“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範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範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於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二、青少年敲詐勒索罪如何處罰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處罰標準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要是認定青少年犯敲詐勒索罪的話,此時也是需要充分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然後對其進行處罰的。具體青少年敲詐勒索罪如何處罰,上文中小編已經就這個問題作出了介紹。要是存在自首、立功等情形的話,那麼法官在量刑的時候就會適當考慮,然後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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