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工傷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工亡工傷賠償
工傷工亡子女撫養賠償

(一)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3、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標準為: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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