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抗税罪一般會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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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抗税罪一般會判幾年?

法院對抗税罪一般會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應予追訴。

二、逃税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三、抗税罪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抗税罪跟逃税罪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對於涉嫌逃税的犯罪嫌疑人來講,如果能夠配合税務機關的調查工作,積極補繳税款,是有可能會免於刑事處罰的,但對於應交税款,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不繳納税款的,性質是非常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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