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 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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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不管是怎樣的犯罪,其實都是有具體的行為方式的。但反過來説,在有一些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其實並不是必然就會構成犯罪,因為大部分的犯罪都不是行為犯,此時需要達到規定的標準才能定罪。那大家知道盜竊罪的行為方式都有哪些嗎?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介紹吧。

一、盜竊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一)盜竊數額較大

1、數額較大的含義:修正前、後的數額較大,都指的是盜竊一次數額較大;至於對前後兩年之內仍在追訴期限之內的盜竊數額可以累計計算,也是以其這一次構成犯罪為前提。

另外,對於有情節嚴重情形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一般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而盜竊一次,不只包括事實上的一次,還包括法律評價上的一次,即刑法理論上的徐行犯。

2、徐行犯:所謂徐行犯犯罪,是指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來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為,在特定的空間範圍、較短的時間範圍內,分數次來完成的犯罪。

但是,若符合徐行犯的要件,由於其“徐行”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把數次盜竊行為評價為法律上的一次盜竊行為,各次的數額就可以累計計算。

(二)多次盜竊

2013年《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的多次盜竊,指兩年內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單獨構成犯罪但累計超過三次的盜竊。如果三次累計數額超過數額較大標準,若符合徐行犯特徵,按徐行犯處理--由於徐行犯法律評價為一次犯罪行為,事實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只以累計後的數額作為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確定基準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徵,按多次盜竊處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構成事實,超過三次的次數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事實,確定基準刑;至於累計的數額,則不應再進行重複評價確定基準刑。

修正案後的多次盜竊,不再包括入户盜竊、扒竊,也不包括攜帶凶器盜竊,因為三者一次行為即構成犯罪。

(三)入户盜竊

一方面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户的場所性特徵和功能性特徵。即: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户盜竊”。

另外,也不是任何的入户都涉嫌犯罪,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比如盜竊金額太少、少於200元,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四)攜帶凶器盜竊

此處的攜帶,應該嚴格理解為“隨身”攜帶;此處的兇器,應該嚴格理解為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

那麼,扒竊時使用的工具是否可以定性為兇器?比如割包用的刀片?筆者認為對此應嚴格要求,不符合管制刀具特徵的不應認定為兇器--因為,扒竊也是一次行為即構成犯罪。

(五)扒竊

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扒竊是此次修正後比較難把握的一種盜竊行為,難就難在與治安管理處罰的區分。如果一次扒竊幾十元錢,是觸犯《刑法》構成盜竊罪,還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入户盜竊和攜帶凶器盜竊侵犯的都是複雜客體,可以一次行為而不問數額即構成犯罪;而扒竊則不同,除了使用刀片等工具進行扒竊有侵犯人身的危險外,只侵犯財產權。所以應該再設定一個數額標準,比如500元,以此來區別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即使用刀片等工具進行扒竊和一次扒竊500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

二、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公安部關於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立案標準的規定,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並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凶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餘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後果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立為特大案件。

而針對不同的盜竊行為,實際的處罰可能也不太一樣。另外,雖然同居對盜竊罪的數額標準作出了規定,但此時規定的也是一個範圍,各個省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可以在這個範圍內確定本地區關於盜竊罪的數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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