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中 - 祕密竊取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3W
盜竊罪中,祕密竊取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盜竊罪中的祕密竊取是怎樣認定的

盜竊罪作為一種最常見的侵犯財產型犯罪,存在着諸多司法疑難問題和理論紛爭。在我國,“祕密”竊取為盜竊罪犯罪構成要件,所謂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所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至於他人是否發現,在所不問。只是行為人是自認為不被他人發現或者沒有被他人發現。結合審判實際,筆者認為祕密竊取具有以下特徵:

(1)祕密竊取是指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是在暗中進行的。如果正在取財的過程中,就被他人發現阻止,而仍強行拿走的,則不是祕密竊取,構成犯罪,應以搶劫罪論處,這種類型屬於轉化型的搶劫罪如果取財時沒有發覺,但財物竊到手後即被發覺,後公開攜帶財物逃跑的,仍屬於祕密竊取,要以盜竊論處如果施用騙術,轉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後在其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取走財物的仍構成祕密竊取。如行為人假借施法消災調包財物,因為被害人拿出財物是為了要被告人幫助“施法消災”並沒有使被害人喪失對其財物的控制,故對該行為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論處。

(2)祕密竊取具有相對性,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之行為相對於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而言沒有被發覺。在竊取財物的過程中,只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即使被其他人如路人發現的,也應屬於祕密竊取。如盜竊公共場所的電動車上,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財物的所有人並不知其財物被盜竊,但對於大街上過往的行人並無祕密可言,在這種情況下,仍應當以盜竊論處。

(3)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自認為沒有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發覺,但如果在事實上卻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察覺而出於某種原因未作出反應,行為人之行為也應構成盜竊罪。如甲進入乙家盜竊,乙雖然暗中察覺了甲之行為,但惟恐受甲之傷害而懼於對其採取阻止措施,從而使得甲之行為得逞。雖然從客觀上看行為人之行為已被知曉,但行為人主觀自認為未被他人發覺,因而其手段仍具有“祕密性”。如果行為人在盜竊財物時自認為財物控制人已經發現了其不法行為,而事實上控制者並沒有發現其不法行為,此類行為儘管控制者沒有發現,但是已不再是祕密竊取行為,不應定性為盜竊罪。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認定祕密竊取的關鍵是綜合考慮作案時的各種情況,正確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而不能以失主實際是否發覺作為判斷是否祕密竊取的標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