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認罪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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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認罪的處罰是什麼?

我們國家對於犯罪的行為一向是非常的嚴格的,處罰是有一套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對於犯罪行為有的時候不清楚犯罪人是誰這個時候都是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查,確定了之後會有認罪的程序。但是發生的強迫認罪的案例其實也有。那麼強迫認罪的處罰是什麼呢?

這個是刑訊逼供,違法,你有證據到檢察院投訴。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四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刑訊逼供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一般情況下犯刑訊逼供罪的,根據具體情節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刑訊逼供的行為導致被害人傷殘的,就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而且要從重處罰。

根據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訊逼供致人重傷的比一般的故意傷害罪的判刑要重,即使刑訊逼供的手段致人重傷跟一般其他的行為致人重傷的程度一樣也會從重處罰,如果刑訊逼供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要按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可以看出強迫認罪在我們的國家規定中是屬於刑訊逼供方面的事情的,對於這種情況我們國家的處罰是非常嚴厲的,處罰是需要分為好幾種情況的,對於不同的情況處罰的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其中也有被強迫認罪人死亡的喜愛你想,最嚴重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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