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4W

一、強迫勞動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強迫勞動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被強迫勞動者人數在10人以上的;

(2)被強迫勞動者屬於未成年人、嚴重殘疾人、精神智力障礙達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程度的人或者其他處於特別脆弱狀況的人,且人數在3人以上的;

(3)以非人道的惡劣手段對他人進行摧殘、精神折磨,強迫其勞動的;

(4)強迫他人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或從事常人難以忍受的超強度體力勞動的;

(5)因強迫勞動造成被害人自殘、自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但尚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其他嚴重犯罪的;

(6)強迫勞動持續時間較長的;

(7)因強迫勞動被勞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處理、處罰過,又實施強迫勞動構成犯罪的;

(8)強迫他人無償勞動,或所支付的報酬與他人勞動付出明顯不成比例,行為人從中獲利數額巨大的,數額巨大的標準似可參考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確定;

(9)其他能夠反映行為人主觀惡性深、動機卑劣以及強迫程度高、對被害人身心傷害大的情節。

二、強迫勞動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我國法律制度規定,強迫勞動罪情節嚴重的,要判處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對單位的主管人和直接責任人要判處相應的刑罰,對單位要判處罰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