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都是非法集資是否有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p2p都是非法集資是否有規定

p2p其實是現在比較新興的一種借貸平台,現如今這種軟件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年輕消費者羣體所接受。但是任何新生的事物,在剛開始使用的時候都會存在諸多的困難,有一些人也會利用這一新興的平台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p2p都是非法集資是否有規定?

一、p2p都是非法集資是否有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非法集資是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通俗的講就是除銀行機構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其實,任何一個商業模式的產生,最終服務的仍舊是商業本身。P2P借貸平台最初設想的理想狀態是成為一個電子商務平台,買賣的商品是“貸款”或者“債權”。根據P2P的正常業務流程,P2P借貸平台只負責信息的公佈、信用審核、法律手續、投資諮詢等增值服務,而款項的流動只是發生在貸款人和借款人之間,資金的流動並不進出於P2P借貸平台。完全按這個流程來走,按説並不存在非法集資的問題。

二、非法集資的特徵主要是什麼?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三、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八)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十一)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雖然説在非法集資案件偵辦的過程當中,發現目前有一部分犯罪分子會利用p2p這一平台從事非法集資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是如果説按照正規的流程來進行處理的話,不能説p2p都是非法集資,本身正規的平台就不應該存在非法集資的這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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