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敵罪就是資助國家的敵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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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敵罪就是資助國家的敵人嗎?

資敵罪就是資助國家的敵人嗎

資敵罪是指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敵人,是指國內外帶有軍事性質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武裝力量。敵人包括國內敵人和國外敵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資敵罪】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武器是直接用於殺傷敵人有生力量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器械,包括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統包括:殺傷手段、投擲或運載工具、指揮器材。軍事技術器材通常包括,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氣象保障器材、軍用車輛、偽裝器材等。軍用物資指除武器裝備外供軍隊作戰訓練、施工科研、後勤保障等方面所使用的物資,如油料、藥品、建材、器材、被裝、車輛等。提供非用於軍事的物資,不構成本罪。

二、涉嫌資敵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關於資敵罪,如果沒有給敵人提供武器裝備或軍用物資,是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而且所謂的作戰時期,也不是有些民眾理解的那樣在打仗的時候,在全國宣佈進入緊急狀態之下擅自給敵人提供軍用物資的,也構成了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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