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敵叛變罪與叛逃罪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投敵叛變罪與叛逃罪的區別是什麼

我們常説的叛逃罪,是指從事國家一些特定工作的人員。比如説軍人如果叛逃的話,那麼已經嚴重違反了軍隊上面的紀律,另外叛逃罪和投敵叛變罪是有着嚴格的區別的,就這兩種行為來説,明顯投敵叛變罪會給國家帶來更為嚴重的後果。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投敵叛變罪與叛逃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投敵叛變罪與叛逃罪的區別是什麼?

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有相似之處,其主要區別表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客觀要件不完全相同:叛逃罪不要求投奔敵人營壘與投降敵人,不要求實施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投敵叛變罪是一種投奔敵人營壘、投降敵人並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行為。叛逃罪要求在履行公務期間實施;投敵叛變罪沒有這種要求。

其次,主體要件不同:叛逃罪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掌握國家祕密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而投敵叛變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具備犯罪主體一般要件的中國公民。

二、叛逃罪的概念

概念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三、叛逃罪的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四、對叛逃罪的理解

叛逃罪應當以危害國家安全為成立條件,如果刪除這一條件,本罪就不宜歸入危害國家安全罪一章。叛逃罪仍然保留在危害國家安全罪這一章,説明叛逃罪仍然以危害着人民共和國安全為條件。

“叛逃罪是專門針對因公出國的國家工作人員設置的,他們的出國是有期限、承擔着任務,甚至掌握國家祕密的,所以,國家對這一羣體比對一般人的要求要更高。”高銘暄認為,如果刪除“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的限制條件,過於嚴厲,“是憑身份認定其敵對行為了。”他同時認為,“叛逃罪”有敵對國家的含義,理當屬危害國家安全罪。

按照高銘暄的解釋,叛逃罪的外延沒有擴大,只是查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就可以定叛逃罪,不必查叛逃人員在境外“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證據了。

叛逃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掌握國家機密的高級領導人。他們的叛逃才會危害祖國的安全。

一般運動員、演員、科技人員,因境外機構給他們的工資待遇高於國內而滯留不歸,不涉及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問題,不能給他們定叛逃罪。對他們仍然實行來去自由的政策。

我們可以看出,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的客觀要件和主體要件都是不一樣的。投敵叛變罪代表着其行為危害了國家的安全活動,但是叛逃罪僅僅存在叛變這種行為。這兩種罪行在量刑後果上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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