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闖民宅刑法定性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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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闖民宅刑法定性標準是怎樣的?

私闖民宅刑法定性標準是怎樣的?

私闖民宅的行為只要影響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就滿足了刑法定性標準,對於私闖民宅的行為,一般是認定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自然定罪標準也就是關於此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屍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並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在國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國家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國刑法、日本現行刑法;多數國家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個人的犯罪。但在國內外刑法理論上通常都認為是對個人的犯罪。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我們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根據。“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侵入的行為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祕密的,但是構成本罪並不以實施暴力為必要條件。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人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

在未得到他人同意的前提之下就進入其住所,無疑是有可能會構成私闖民宅罪的,一旦影響到了房屋所有者的正常生活,或者是由於其私闖的行為,給他人的人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侵害,此時無疑是會受到比較嚴重的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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