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提供公民信息罪既遂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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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串通提供公民信息罪既遂處罰標準是什麼?

串通提供公民信息罪既遂處罰標準是什麼?

串通提供公民信息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

二、本罪的犯罪認定情節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1)違反國家關於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

A.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B.違反信息控制人單方承諾或者特定行業規範承諾對個人信息加以自律性保護的,不構成本罪。

(2)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為:

A.出售是指將自己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以一定價格賣與他人,自己從中謀取利益的行為;

B.非法提供是指違反國家關於保守公民個人信息的規定,將自己履行職務過程中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為(不包括自己使用的行為)。

(3)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數量、次數較多,獲利較大,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給公民個人生活或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等。

對於串通提供公民信息的行為,一般是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在處理相關信息時,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損失,相關情況的辦理,還需要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由法院在進行調查後基於實際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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