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非法集資通緝犯罪的通告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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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非法集資通緝犯罪的通告的內容有哪些?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共同制定了公安部非法集資通緝犯罪的通告,其中包括了非法集資、詐騙、吸取公眾存款等違法行為。非法集資的財物應及時退還,可適當地減輕處罰。那麼通告的內容是怎樣的?下面小編具體説一説:

為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加快涉案款物的追繳工作,最大程度地維護廣大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依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現將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中的集資人,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代理人及其他涉案人員的處理意見通告如下:

一、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個人或者單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明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集資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其提供資金帳户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以洗錢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六、非法集資案件中的集資行為人、代理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全部清退所吸收資金或代理費、好處、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及時消除社會影響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七、本通告發布前被羈押的,凡能全部清退所吸收資金或者退回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可以依法變更為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並按照本通告第六條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八、對拒不投案自首,也不清退涉案資金的人員,將依法從嚴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9日

公安部非法集資通緝犯罪通告的主要內容有任何個人或單位變相收取公眾存款,數額較大並且擾亂了秩序的,應按照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或使用詐騙手段非法集資的,應按刑法中有關詐騙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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