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資料收集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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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資料收集的內容有哪些?

一、重婚罪資料收集的內容有哪些?

1、 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 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二、重婚的法律後果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12月14日在《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鈎。

重婚罪的相關證據,可以由受害人在起訴時向法院提交,但對於事實重婚的認定是比較複雜的,如果僅僅提交對方存在婚姻情或者出軌等方面的材料的,是不可以證明重婚罪的, 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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