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要提交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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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毀壞財物罪要提交什麼證據

故意毀壞財物罪要提交什麼證據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前科;

2、起因、動機、目的;

3、毀損財物的時間、地點、方式手段、工具、對象、後果等;

4、毀損物品的名稱、數量、價值等。

(二)被害人陳述

1、被侵害人的基本情況;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3、毀損財物的起因、時間、地點、方式手段、工具、對象、後果等;

4、毀損物品的名稱、數量、價值等。

(三)證人證言

(參照被害人陳述)

(四) 物證、書證

1、被毀壞財物、作案工具的原物及照片;

2、扣押物品清單。

(五)鑑定結論

被毀損財物的價值鑑定

(六)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公共場所的監控錄像資料;

2、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其他錄音、錄像、電子數據。

(七)辨認筆錄

被侵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現場、嫌疑人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其犯罪事實的場所、人員、物品進行指認。

(八)勘驗、檢查筆錄

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形成的筆錄、照片、提取的痕跡物證等。

(九)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齡、身份證據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證、專業或技術等級證;有前科劣跡,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書面説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可以自訴嗎?

故意毀壞財物罪屬於公訴案件,不能自訴。

我國刑法對自訴案件的分類如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1》33條規定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案【刑法275條】,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

(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

(三)糾集3人以上公然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嚴重情形的

因此,如果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則參照上述標準會被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責

如果不夠追究刑責的,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49條追究行政責任。

無論是追究刑事責任還是追究行政責任,都必須依法賠償受害人。

故意毀壞財物罪屬於侵犯財產類犯罪,若行為人是出於過失毀壞了公私財物的,那不能成立本罪,由此可見本罪屬於故意型犯罪。而實際上行為人究竟是出於什麼目的而毀壞公私財物,這並不是定罪的關鍵,其犯罪目的只是要想要讓財物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若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還不足以構成犯罪,至少也是屬於違法行為,可以給予行為人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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