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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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實在實際生活中其實有很多的例子。例如放火、炸彈等等危險的方法其實都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那麼到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來幫助大家瞭解一下相關知識。

立案標準

我國刑法規定: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

(1)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4)以向人羣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一)行為必須危及到公共安全

(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夠適用

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行為的關鍵,還是取決於對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構成的理解,如果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能夠處罰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犯罪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與上述危儉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

實施這種犯罪的目的和動機多種多樣。如為報復泄憤而駕駛汽車向人羣衝撞,為防盜而私架電網等。不論行為人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基於何種個人目的和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和構成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看了之後對以危險方法維護公共安全有了進一步的瞭解。本罪是針對在公共場合危害社會公眾安全的,希望大家能清楚。如果還需要繼續瞭解的,可以到本站諮詢專業的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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