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男女雙方都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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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男女雙方都判刑嗎?

一、重婚罪是男女雙方都判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見,刑法不僅處罰有配偶的一方,如果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話,那麼也是構成重婚犯罪的。此時,就要按照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進行判刑。

二、重婚罪的認定是怎樣?

社會意義上婚姻關係的重合大致有四種情形,即法定婚(即依法定程序登記)加法定婚;法定婚加事實婚;事實婚加法定婚;事實婚加事實婚等四種。對於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重婚罪,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區別對待。

1.行為人前後兩次婚姻都是法定婚的,是典型的重婚罪。表現為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而領取結婚證。

2.如果前一次是法定婚,後一次是事實婚,即雙方以夫妻關係相對待並且同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係,也構成重婚罪。但這種事實重婚的成立還需要有三個構成要件,即一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羣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係。

3.如果前一次是事實婚,後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後兩次都是事實婚的,原則上不構成重婚罪。因為前一次的婚姻關係本身就是非法的,不存在刑法保護的法益。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關係成立於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該事實婚仍受法律保護,此後又有事實婚或法定婚的,應構成重婚罪。

4.有重婚行為的,並不一定構成重婚罪。根據刑法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對於以下受客觀條件所迫而重婚,主觀惡性較小的,不以重婚罪論處:一是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迫於生存而重婚的;二是因配偶一方長期下落不明,迫於家庭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三是被拐賣後再婚的;四是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婚後受虐待外逃又與他人結婚的等。

5.區分重婚與同居行為的界限。同居既可以是雙方有配偶的人或一方有配偶與另一方無配偶同居,也可以是雙方都無配偶的人同居。當一方是有配偶時,同居事實上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解釋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如果長期與他人的婚外性行為,不以夫妻名義,屬於同居行為,不構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成立事實婚姻的,可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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