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判女方還是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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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判女方還是男方?

一、重婚罪判女方還是男方?

重婚罪判女方還是男方主要是看男方還是女方構成重婚罪,如果女方明知男方有合法配偶,但是卻和他分居結婚的,那麼也需要對女方進行判刑。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犯重婚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我國無論男女,只要其犯了重婚罪,那麼就要按照《刑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量刑處罰,由此也説明了並沒有區分什麼重婚罪男女判刑的具體情況,只不過實踐中會因為每個人的具體犯罪情節不同,而給予不同的刑期處罰。

二、重婚罪的認定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重婚罪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我們國家現在無論男女如何構成重婚罪都是需要進行判刑的,這裏的男方判刑主要是因為他們確實存在着重婚罪這種違法犯罪行為,而對於女方來説,如果主觀意識當中並不知道男方存在合法配偶不需要按照重婚罪來進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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